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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状态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22:04   作者:admin   浏览量:[]

  仙桃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当地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危化从业者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仙桃30余家危化企业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

  

  去年3月15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21日,当地应急局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5天后,因接到客户订单,该公司销售主管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公司已停产整顿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恢复生产,组织公司员工在车间对丙烯酸涂料半成品进行搅拌、调色、灌装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该车间存放了大量危险物质溶剂油。

  

  当天15时许,当地应急局执法人员和全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工作人员在巡查某镇工业园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恢复生产情况,当即予以制止。经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认定,该公司如果对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等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会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介绍。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现场30余家化工企业负责人释法说理,详细解读了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形、适用刑罚等,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