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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其主体意识有效维护社区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22:56   作者:最新更新   浏览量:[]
  「有消防查看,咱們合作一下。查看完了,你們合作一下,不要老讓咱們挪車了」「哪有那麽多火災,真遇到挪車也來得及」「莫非為了消防,就讓業主365天不方便嗎」……這是采訪過程中,一名社區作業人員向記者轉述的一些業主的觀念。      該作業人員無法地說,關於這種狀況,他們做作業時經常墮入「說不動」「勸不動」的困境。   
  實際上,記者在造訪中也遇到了類似的狀況——記者看到不少停在小區消防通道上的汽車都預留了電話號碼,便打過去提示對方不應將車子停在消防通道上,如有火災產生,會影響消防車經過,但對方的回復大多為「馬上就走,略微占一下」「這不是沒著火嘛」等,還有司機稱記者「小題大做」,便掛斷了電話。      「一些私家車主以為消防通道那麽大一當地,老那麽空著是一種糟蹋。但是一旦產生火災,就簡單形成非常嚴峻的結果。」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翟業虎以為,相較於這種行為帶來的嚴峻結果,現行法令處分較輕,難以起到約束作用。一起,相關法令職責有待進一步厘清。      「火災救援爭分奪秒,占用消防通道會阻止救援作業,影響救援速度,形成更大傷亡。假如占用消防通道的物品是可燃物,還有或許加劇火情,使撲滅更加困難。」中國人民大學公共辦理研究院教授王雄偉說,許多居民往常會在樓道內放置廢舊物品,一旦產生火災會阻止人員疏散,延長疏散時間,甚至導致踩踏事故呈現。      在受訪專家看來,小區的消防安全和每個人都休戚相關,救活是消防救援人員義不容辭的職責,但火災的防備每個人都有職責。但是,因當時許多居民法令認識不強、私家車主普遍存在僥幸心理等原因,消防通道被占用的狀況屢屢產生。      為何「消防通道禁止停車」的警示對一些人沒有約束力?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陳幽泓分析以為,關於消防通道被阻塞的討論之所以持續多年,主要是這個問題不是單純的民事行為,牽扯到消防、交通、行車、公共辦理等許多業務。本來有業內人士以為能夠根據消防通道被阻塞形成的結果來追查職責人,但實際中存在權屬不明、辦理混亂等問題。      對此,有物業辦理方面的人士表示,物業公司是小區消防通道的榜首負責人,讓消防救援部分每天或經常去所有住宅小區進行監督查看不實際,物業辦理公司應實在承擔起相應職責。但物業公司並沒有執法權,所以在進行消防通道辦理時常常也會面對一些困難。此外,消防通道在小區內部,交管部分也無法對占用消防通道的行為進行辦理和處分。   
  「物業公司不是執法單位,不能處置放在消防通道的個人物品,因而只能起勸止的作用,並不能有用處理這類問題。有執法權的部分就算去貼罰單,也不或許天天去處分,用罰和管的方法來處理這個事情恐怕很難,最後就有或許變成法不責眾。」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辦理法令專業委員會主任包華說。      陳幽泓也說到,目前罰不責眾的狀況較為普遍,主張經過業主大會擬定物業辦理公約來約束業主個人行為、激發其主體認識,有用維護社區的公共安全和秩序。